1. 具有北京市户籍且房产的所有权为适龄儿童的父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子女可以在我校入学登记。
(1) 2016年4月30日以前(含4月30日)在我校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购买了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 。
(2) 2016年4月30日以后购买我校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年满三年。
2. 具有北京市户籍且房产的所有权为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具备下列条件,适龄儿童可以在我校入学登记。
适龄儿童一出生户口就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有权(我校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的房产户籍上且全家三代同一户籍。
3. 非本市户籍(含按京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入学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
4. 自2016年4月30日起,我校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同一套住房六年之内只允许一次入学登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孩除外)。
5. 此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