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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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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3元(人民币元,下同)。非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0日

    ●除息日:2016年5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程序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126,000,000.00元。

    (2)红利分配税务规定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暂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元

    (3)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限售股股东由公司自行派发,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0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1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1日

    四、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9号

    联系电话:010-53221989

    传真:010-61220996

    五、备查文件

    1、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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